一、 几点说明:
1.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2.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3.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二、代理记帐机构的审批: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三、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的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五、 审批时限:
1.审批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在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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