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占用征用林地审批有关规定
1、受理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用地单位送审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送审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用地单位,并限期补齐。
送审材料齐全的,应派出不少于两名林地管理人员或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人员会现用地和被用地单位(三方),对拟使用林地范围进行现场查验,并对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内容进行核实。
2、审核审批
(1)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用地申请后,经审核、对符合用地规定且材料齐全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或者审批;需要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
(2)对不符合用地规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还用地单位或下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并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理由。
(3)工程建设临时使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在批准时应同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报备期为30日)。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当根据项目批准文件或总体设计一次性提出申请,不得化整为零。
建设项目工程量大、施工期长,进行分期分段建设的,必须提供分期分段建设的立项批准文件或项目分期分段初步设计的批复。
|